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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阶段刑事诉讼法精品讲义--谢安平

 
理论阶段刑事诉讼法精品讲义--谢安平
    2009年04月29日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编讲:谢安平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这一部分内容以前的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相同)
(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三)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6、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三、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在诉讼构造方面,实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5、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效益等内容。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两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公正、秩序、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或独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本身也在实现着公正、秩序、效益价值。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刑事诉讼主体
四、刑事诉讼结构
1、纵向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2、横向结构,控辩审三方权力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
五、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 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初具雏形;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控诉审判职能合二为一,辩护职能萎缩;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六、刑事诉讼阶段
【例1】(2005年司考卷二单选21题)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案】D项是实体正义的内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章大纲中共安排了12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

第一节 关于侦查权及司法权行使的两个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律特别规定”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对这个原则,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例1】(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原则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
(2)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任何组织;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具体领导。
【答案】C,D

第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体现: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三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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